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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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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撞伤人 判决免责
张某误踩油门伤了时某,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和驾校担责



  本报讯 青州的张某在驾校训练场练车时,误将油门踩成刹车,不慎将另一名学员时某撞倒,导致时某构成九级伤残。此后,时某就赔偿事宜与张某及驾校多次协商,久拖不决后便诉至青州法院。11月1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肇事学员张某不担责,由保险公司和驾校承担责任。
  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根据驾校安排,张某等人在指定的训练场地练车,由教练窦某随车指导。学员们休息时,张某向窦某提出想再练练,窦某觉得张某已经练得比较熟练,便未随车指导。
  张某练车时,一起练车的女子时某正站在训练场地北侧花坛的路牙石上跟其他学员聊天,这里正处于学员轮流上车学习的起点附近。张某练完一轮后,驾车行至起点准备停车时,误将油门踏板当作刹车踏板一脚踩了下去,致使车辆突然加速撞向时某,时某被撞倒在地。报警之后,警车、救护车都赶到现场,时某被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脚内踝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对于此次事故的性质,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该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经过半个月住院治疗,时某在接受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出院。此后,时某就赔偿事宜与张某及驾校多次协商,但历经半年之久仍未达成赔偿协议。今年1月,时某将驾校、张某及教练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地点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因而本案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办案法官介绍,对于时某而言,其所站位置在练习场地之外,客观上无法预见赵某因操作不当驾车冲撞事实的发生,故对事故发生及自身所受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驾校而言,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但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因而,应由驾校对时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且张某无证驾驶教练车是考取驾驶资格所需要的,因而不能以张某系无证驾驶而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本案事故虽发生在封闭区域,但仍应比照适用交强险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仍在交强险责任限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则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时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驾校赔偿时某超过交强险责任范围的鉴定检查费等部分损失1000余元。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安兆宝赵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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