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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我市召开首批实体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成为我市首批实体地方性法规。其中,《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将对推动相关领域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个人储备剧毒高毒农药最低处罚五千元 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中规定,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除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剧毒、高毒农药。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在购货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成年的、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除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这些情形外,其余都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本条例规定,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储备、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将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委托、转让或者出租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电梯困人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车站、机场等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真实地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针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电梯,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公布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乘用电梯。不得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等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本条例规定,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未保持电梯通道畅通,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发生变更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办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手续的;未按规定办理电梯注销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聘用已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受聘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公民建立文物博物馆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利用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普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地图中明确标注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构筑物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修建人造景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等。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和管理体制,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文物利用为名过度开发经营、拆真建假,影响文物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或者用作旅游观光、休闲场所等。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 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未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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