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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山东省金融办批准依法设立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5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必须达到20%以上,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合规经营 严格在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和地区内经营,禁止超范围、跨地区经营;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房地产等禁止行业、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严格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发放贷款,坚决禁止以“化整为零”等形式变相发放大额贷款; 严格把握“三条红线”,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债”行为。对涉嫌触及“三条红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坚决防止“坐地起价、哄抬利率”,严格禁止以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利率不得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 监督管理 各级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成立联席监管会议制度,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公司管理、业务经营、风险防控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须逐级请示监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要上墙,主监管员及联系方式要上墙公布,公司经营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目前,我市共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青州中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州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青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地 址:范公亭东路3258号建行 大厦10楼 电 话:3255377 邮 箱:qzjrzq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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