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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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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明确管理权



省工商系统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12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省工商局近日出台的《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称《工作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发布。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出现提交虚假材料、组织策划传销、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10种情形,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A
建联合惩戒反馈机制
  山东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际水介绍,《实施意见》主要体现为工商部门承担的五项职责。
  一是认真履行企业信息公示职责,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下称“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工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
  二是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规定,对税务系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工商系统的失信企业、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安监系统的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食药监系统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等相关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
  三是利用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四是落实与各部门协同监管措施,其他部门对其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对其他部门惩戒的违法失信当事人,在授予荣誉和表彰时,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禁止,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的对象,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是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反馈机制。
B
10种情形列入黑名单
  郭际水介绍,2015年底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实施“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中规定,企业出现以下10种情形,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是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是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是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是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是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是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是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C
规定列入时限移出条件
  郭际水还介绍了《工作规范》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管辖原则,规定了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原则。
  二是明确了职责分工,规定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三是规定了管理权限,对存在《办法》规定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10种情形的企业,根据不同层级、职能和流程等情况,分别规定了列入、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权限。
  四是规定了列入时限、移出条件和移出方式。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在届满3年前60日内,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义务,告知后仍未履行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明确企业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再发生所有规定列入情形的,具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应在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有关企业应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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