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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在协会任职不得领报酬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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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在协会任职不得领报酬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门近日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办法》指出,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协会商会不得从事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及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收费行为。
  《办法》明确,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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