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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之安全生产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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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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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之安全生产知识普及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贯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工伤亡与财产损失,不仅可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建设的安全进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这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说明和强调了安全的重要性。在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最优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上。按照系统工程理论,按照事故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之前,事先就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自始至终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综合治理”是指要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现治标的同时,研究治本的方法。综合运用科技、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各个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做到思想上、制度上、技术上、监督检查上、事故处理上和应急救援上的综合管理。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如果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关心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提出意见与建议。
      本报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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