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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校园欺凌 批捕千人 |
最高检表示,情节严重者可适用多个刑法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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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 张志杰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
1 界定 学生间蓄意欺辱造成伤害的事件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二小日前发生的“校园欺凌”一事引发社会热议,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行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校方和家长曾在是否将此事定义为“校园欺凌”存在分歧。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认为,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校园欺凌事件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事件。 史卫忠介绍说,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是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 特点 男性为主,女性犯罪成新增长点 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尽管引发校园欺凌的通常都是日常小事,但却不能将其当成“玩笑”一笑了之。 “过去公众更加关注欺凌暴力对受害者身体层面的负面影响;而现在必须看到的是,欺凌暴力会在躯体、认知、行为、能力和情绪社会性等各方面广泛影响个体成长和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说。
3 应对 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 史卫忠介绍,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最后甚至构成犯罪,给当事各方造成很大伤害,令人痛心。最高检认为,应对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 在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一方面对于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说道。 张志杰举例说,甘肃某县检察院在办理高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中,考虑到高某某是因长期受到同学欺凌而激愤报复,投毒后又立即告诉同学,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在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中,虽然卢某只有15岁,但由于其系主犯且具备多次抢劫、2次持刀、殴打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报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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