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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城法院公布十起失信典型案例及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月10日上午,潍城区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开通报10起失信典型案例及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者从这10起典型案例中发现,有的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库,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隐藏被查封的汽车恶意逃避法院执行,还有被执行人多次阻挠执行……
失信单位个人 共计1145个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16年全年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新收各类案件1299件,恢复执行400件,执行异议及追加变更50件,中院指定26件,共计1775件,结案1620件,案件收结比为91.30%。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按照2十1十1模式,设立4个执行团队,试行分段执行;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进“潍城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更新升级;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创新执行服务举措,强化执行款物管理过付,实行执行款物“一案一户”,对执行案款集中清理过付,共清理695笔,已过付420笔,计6981960.13元,有法定事由未过付的2笔,计3159247.84元,暂存过付款273笔,计2741487.11元。 潍城区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对“老赖”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通过报纸、微信、广播电视等多渠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截至目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993个,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152家,共计1145个。 推动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在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完善“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逐步实现对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等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及身份信息的网上查询全覆盖。
名下有房产,不履行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山东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罡。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山东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86357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序严重。 有租赁费收入,有规避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萍。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4年9月14日,判决被告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811987.4元及利息。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租赁费收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序严重。
隐匿财产,被多次传唤拒不执行 被执行人谭义华,男,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柴家村。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谭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义华偿还原告23423.47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义华经本院多次传唤要求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存在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失信程度严重。
有果蔬生意,有偿还能力不执行 被执行人辛秀华,女,潍城区南关街办大庄子社区8号楼2单元4楼西户。 申请人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辛秀华双倍返还原告搬迁补偿费300000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秀华从事果蔬经营活动,有偿还债务能力,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序严重。
名下有房产,但拒不偿还债务 被执行人邱晓飞,女,家住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4594号28号楼。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从2012年2月14日借款之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为依据向原告虞洪海支付利息)。 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度严重。 有工资收入,不履行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孙晓燕,女,住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14278号1号楼。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94400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晓燕有工资收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度严重。
不交付房产,多次阻挠执行 被执行人王洪禹,男,住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480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王洪禹应向原告交付潍城区和平路4342号201、301、401号房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倒业。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多次阻挠执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失信程度严重。 名下有房有车库,不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松,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维修基金、购房款共计27844.43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库,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度严重。
隐藏被查封汽车,严重失信 被执行人杨勇,男,住潍城区东风西街与清平路交叉口西南茂华紫苑公馆5-2-602。 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杨勇对潍坊洋甬经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转让款54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调解书,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已被查封的汽车隐藏,不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恶意逃避法院执行,失信程度严重。
变卖查封的挖掘机,迁往外地 被执行人王伟鉴,男,住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办北张氏村。 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潍城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伟鉴赔偿原告李晓鹏损失293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查封的挖掘机进行变卖转移且本人迁往宁夏,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度严重。 本报记者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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