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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牙齿”的护理假值得期待 |
□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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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件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月23日《福建日报》)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已逾3300万,养老形势相当严峻。更为严峻的是,“未富先老”也成为一个社会性难题。与之相对的则是,面对旺盛的需求,公共养老机构却是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除大力推行社会养老、政府养老之外,传统的居家养老必须得到重视。顺着这个思路,2013年新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把子女“常回家看看”列为硬性规定。 在地方层面,围绕落实“孝老假”“护理假”,让在外游子能够“常回家看看”,各地做的工作不可谓不多,比如江苏南京在2014年就曾提出,子女、儿媳在家照顾卧床不起的父母、公婆,政府可以给其发月工资;广东深圳在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则明确,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如个税减免等。不难发现,这些更多地是建议层面的倡导和研究。对比之下,这次“福建版”护理假制度的探索,笔者才真正看到了突破性、可行性。 “福建版”护理假与其他版本最大的不同在于,这次是带罚则这副“牙齿”的。按《条例》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并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赔款罚钱不说,违法用人单位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今后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可以想象,考虑到“丢钱丢脸”的昂贵机会成本,用人单位没有理由不三思而行。毕竟,就算可以不在乎罚款,但却不能不在乎存身立命的信用。一旦名声“臭了”,那可就不是无关痛痒那么简单了,直接的后果便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当然,在《条例》尚未落地之前,这些都还属于最理想、最乐观的预估,在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的不利情况,比如,对于一些制度不健全的小微企业,尤其是小作坊,《条例》的约束力会大打折扣;又比如,职工由于属于弱势一方,缺乏“得罪”领导和企业的勇气,这都会让“护理假”无法惠及全部独生子女。 无论如何,为确保职工“护理假”而配套罚则,已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至于细节层面的问题或隐忧,大可在施行中解决,借以完善其合理性,增强其操作性,树立其权威性,最终修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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