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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不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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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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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不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2016年3月,潍坊甲公司与烟台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配件。但甲公司按时向乙公司供货后,乙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无奈,甲公司于2016年底向乙公司发出催款函,提出如乙公司再不付款将向法院起诉。而乙公司却在回函中称,甲公司只能申请仲裁,不能提起诉讼,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甲公司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牟斌律师解析:乙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公司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裁判约束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争议一经达成仲裁协议就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甲公司是否丧失诉权关键取决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对于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都没作出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没有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因此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据此,甲公司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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