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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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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费”利大于弊
□ 本报评论员 李帆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交10元才能领走。”近日,四川传媒学院的做法引发当事学生不满。4月5日,校方对媒体解释称,校方设立“失物招领费”,发给捡到物品后交给学校的学生,目的是鼓励学校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
     (4月7日《法制晚报》)
  虽说5元、10元的“失物招领费”金额并不多,但在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意识的约束下,这种有偿就显得格格不入。
  事实上,设置“失物招领费”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如果拾得者仅是善意占有物品的控制者,失主就有义务承担无因管理之债,即拾主因拾取、管理、归还丢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失物招领费”并非不可取,只是存在数量合理性问题。
  在笔者看来,四川传媒学院的物质激励或许能够引领学生向善的风气,鼓励校园内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氛围。不仅如此,让“马大哈”花5元、10元买个小教训,对于培养他们的生活习惯也会有所裨益。
  由此来看,“失物招领费”有其合理性。当然校方也不必强制学生交钱,让学生心甘情愿地鼓励拾金不昧行为,将负面声音降至最低。
  作为一项新举措,“失物招领费”难免有不足之处,我们不妨给它多一点宽容,让其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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