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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敲诈的边界必须划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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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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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敲诈的边界必须划清
□ 本报评论员 李帆



  “结石宝宝”父亲“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受害女童的父亲郭利,因与奶粉企业交涉赔偿问题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宣判,改判郭利无罪,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月8日《新京报》)

  回顾郭利的维权之路,可谓一波三折。2008年,郭利两岁多女儿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体检时发现肾脏受损。2009年6月13日,郭利与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获偿40万元后,郭利又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涉事公司不满报警。2010年1月,郭利被广东潮安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后的二审和再审,均维持一审有罪判决。直到现在,郭利才艰难地“平反”。
  虽然如此波折的过程只是个案,但郭利的经历确是不少消费者维权之路的缩影。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此类情况,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损失3倍的赔偿金。诚然,郭利提出的300万元赔偿有点“狮子大开口”,而且在具体交涉中,曾虚构了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但这不过是消费者的逐利心态使然,与一般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相去甚远。
  近年来,从民事纠纷升级刑事追责,从索赔者沦为罪犯,栽在“敲诈勒索罪”这个罪名上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或许有法律条文支撑,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民众的情感。在强势的企业面前,消费者本就扮演着弱者的角色,想维权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司法机关再动辄以敲诈勒索罪吓唬消费者,企业恐怕会更加肆无忌惮了。
  现在国内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甚至不敢维权,这背后的原因有不少,比如维权成本太高、维权渠道不畅等,而司法机关不支持消费者维权,更会导致消费者噤若寒蝉。鼓励消费者维权,就要从一起起的消费纠纷类案件中,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失去平衡的司法天平只会更加倾向于强势的商家,让弱势的消费者维权更艰难。
  郭利的“洗冤”成功,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辟出了一条可行的司法路径。手握公权的司法机关亦应引以为鉴,划清维权与敲诈的边界,以公正裁判,为消费者维权撑腰,别再给维权的消费者乱扣犯罪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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