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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张是某大学学生,寒假期间到某酒店管理公司打工,负责给顾客上菜。某日,小张在端菜过程中边走边看手机,加之楼梯湿滑不慎摔倒,造成小张踝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元。小张是否构成工伤,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子清观点:小张受伤不能构成工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生勤工俭学期间并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作为基础,所以本案中小张受伤并不构成工伤。 小张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小张与某酒店管理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小张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当然,小张对受伤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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