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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出炉,按照该计划,《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等10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会在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征集民意,其中拟规定,如果在风景名胜区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将被罚款。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也禁止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如果有人在风景名胜区的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将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条例草案中拟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观、景物,应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如果有人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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