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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省首宗驾考作弊入刑案,八人被移诉 临朐男子张某为牟利,竟找人代替学员参加驾考考试。昌乐警方经调查,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张某及涉嫌代替考试罪的鞠某等8人抓获。5月19日,记者了解到,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我省抓获的首宗因在驾驶人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入刑案。 多人替考被揪出 2016年12月1日,在潍坊市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一考场,工作人员进行视频巡场时,发现报考车型C1的学员闫某在考试过程中,一会儿揉眼睛、一会儿捂嘴巴,有意遮挡脸部。在反复确认和比对后,工作人员发现该男子不是学员闫某本人,其涉嫌替考,立即报警。经警方确认,该男子姓刘,代替闫某考试,闫某多次参加科目一考试不过,遂在朋友介绍下找刘某替考。 2017年2月28日,在科目三考试中,学员于某、马某某被发现由他人代考,工作人员报警。
牵出幕后组织人 连续出现多起代替考试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三起代替考试案件中的被替考人员都是由教练帮忙联系的。3月18日,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将联系替考的鞠某、蔡某两人抓获。 警方调查发现,这几起替考案涉及幕后组织策划,除到案的几名嫌疑人外,所有供述和证据都指向新目标张某,此人涉嫌参与并组织实施这几宗代替考试案件。 据嫌疑人交待,这几次替考都是由鞠某、蔡某联络张某,再由张某安排人员代替学员入场考试的。锁定目标后,昌乐警方立即赶赴临朐,在当地警方协助下,于4月16日将张某抓获。 张某到案后,对于为牟利找人代替学员参加考试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自2016年12月以来,张某先后三次组织替考,收取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费用后,安排自己的学员宋某、李某、刘某替考,并向替考人员支付报酬。 八人被审查起诉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以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的考试属于国家考试,利用替考等形式作弊的都属于犯罪行为,一经查实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19日,记者获悉,张某等8人已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文/图 本报记者 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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