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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交管局近期将出台一项新举措: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将要接受处罚。查获酒驾的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据悉,这是武汉市交管部门首次进行的尝试。 (7月14日《武汉晚报》)
武汉交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可谓用心良苦,处罚“同车”“同桌”人员,可加强对酒驾者的约束,从维护驾驶安全的目的出发,充满善意。 虽然是善意之举,但也有人认为这是“连坐”执法,侵犯了“同桌”“同车”的权益,甚至有人为其贴上了“越权”的标签。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从法律层面而言,笔者认为处罚“同桌”“同车”于法有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说明“同桌”、“同车”负有不纵容司机违法驾驶的义务。“同桌”饮酒,酒后对醉驾者的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有纵容司机之嫌,其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行为显属不当。 而“同车”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存在侥幸心理,未采取有效的方法阻止饮酒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反而搭乘酒驾者开的车,算得上“罪加一等”了,也理应受罚。 另外,从情理上来说,既然我们一桌吃饭,一同乘车,那么就理应让驾车者远离酒驾、醉驾的危险,这也体现了我们对他人的一种保护与关心。 不过,处罚“同桌”“同车”时不能“横扫一大片”,而应根据其主观态度而定。一般情况下,酒驾后酿成交通事故,“同桌”“同车”需具备两种情形之一,应该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告知自己要开车,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已饮酒,对饮酒者没有彻底劝阻。由此可见,处罚时更应侧重于刻意纵容或唆使的“同桌”“同车”们,对于那些已经尽力劝阻的,或许可以放过一马。 另外,对“同桌”的处罚在操作性上存在着不小的难题,因为酒驾者未必会出卖“同桌”,并且“同桌”也会以种种借口为自己开脱,执法的阻力大、成本高,这也预示着新政实施不会一帆风顺。 严厉打击和遏制酒驾醉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而这显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这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新的尝试或探索,而教育酒驾同伴正是一次值得期待的创新,虽然目前尚有诸多不足之处,但我们不妨对其宽容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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