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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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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禁入加工领域



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无害化处理监管办法
  日前,省畜牧兽医局发布《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并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处理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对病死畜禽代为处理。
  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与已建设完成的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明确责任划分,确保从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跨县域收集转运病死畜禽的,应报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的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不得跨县域转运至毗邻县(市、区)的收集暂存点。
收存运有具体规定
  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畜禽保险的还应报告当地保险机构,双方共同对病死畜禽进行现场联合核查。
  畜禽屠宰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及时通知收集人员上门或主动送至收集(暂存)点,24小时内无法送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低温暂存措施,并详细记录病死畜禽的种类、数量(重量)、交接人员、运输车辆和交接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还要留存交接过程影像资料。
  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真实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防止流入食品加工领域。

动物卫生机构派员监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规定,对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者、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定期到散养户、养殖场(小区)、畜禽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等实施监管,指导和督促做好收集、处理、消毒、人员防护等工作。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明确了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将提高责任人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意识,标志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一步。
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网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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