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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8月9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青州窦某宝马车被查封后,为了逃避执行,竟将查封的宝马车卖出。窦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4月,窦某的丈夫李某因为经营资金短缺,以个人名义向放贷专业户焦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贷款利息为每月1.9万元。 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于是,焦某起诉了李某和五个保证人,并且窦某也被列入被告行列,焦某的理由是,该笔借款发生在窦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而窦某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焦某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据其申请查封了被告的多项财产,其中便包括窦某名下的那辆宝马轿车,并向其送达了查封裁定。 经过一番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李某、窦某于2013年底前偿还借款本息,若到期不能偿还,则利息变更为每月2万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五个保证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李某和窦某又爽约了。 窦某为了逃避执行,隐瞒车辆被查封的真相,将车卖给了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某在明知其车辆被法院查封、其与焦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故意变卖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刑罚,鉴于窦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初犯、履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窦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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