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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将处处受限 |
31个部门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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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等31个部门近日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等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备忘录包括6大类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包括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包括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包括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等。 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包括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等。 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包括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把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等。 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包括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予以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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