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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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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受贿医生”别光耍嘴



     □本报评论员 李帆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9月15日起执行。其中规定: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月16日《法制晚报》)

  医生的收入本该取自为患者的服务,但总有那么一部分医护工作者“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他们不仅从患者手中收受红包,还从医药代表身上赚取回扣,败坏了医德。
  更让人感到焦虑的是,一些患者对此已经习以为常,甚至认为是理所应当,就医时上赶着送红包,生怕医生会因为得不到红包而不会尽心尽力。
  这些患者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个别“害群之马”确实会见“钱”行事。医患关系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并时不时闹出矛盾纠纷,若不刹一刹这股恶习,医患关系就难以理顺。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出台的这一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受贿价值达到5000元,就让医生丢掉“饭碗”,大大提高了医生的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这对广大患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之举。
  不过,出台一则《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就能斩草除根吗?
  事实上,根据刑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要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收取患者红包,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可见,重罚医生受贿早就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只是现实中,重罚的板子在高高举起后,却少见重重地拍在受贿医生的身上。
  因此,上海市的这则规定并不能起到药到病除之效,若最终成了喊口号,只会浪费了这剂良药。
  我们期待这样的规定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更期待能够在全国推而广之。法律也好法规也罢,其生命力都在于执行。只有执行到位,这则规定才能真正成为医生受贿风气的良药。
  即使条文写得再严厉,但面对普遍的违法却抱着法不责众或者选择性执法的态度,不仅难以收到实效,还会让法律犯规的尊严遭到践踏。因此,希望当地能让这则规定落地开花,别辜负广大患者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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