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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力推社保精准扶贫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意见》明确,开展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 在医疗保险精准扶贫上。全面落实资助贫困人员参保政策,对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意见》要求,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用经省统一谈判的大病保险特殊用药不设起付线。 各市要合理确定门诊大病、慢病支付病种,逐步提高贫困人员门诊保障水平;要将符合条件的孕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的有效衔接。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构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围绕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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