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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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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论文和科研不做硬性规定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我省发布《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
  《标准》对参评人员设置了学历门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的可以参评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的可以参评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标准》明确,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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