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报在2017年11月10日A9版刊登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采集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时间由2017年11月1日起更正为2017年11月18日起;落款日期由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改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