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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继承成难题,法律人士称价值确定尚存空白 两年前,曾选的母亲因病去世,曾选打算将亡母的手机号码作为遗产继承并继续使用。然而,在办理继承时,曾选却在移动公司、公证处之间多次碰壁。11月30日,曾选告诉记者,经过多方协调,通过“特事特办”,目前手机号码已成功过户。法律界人士称,尽管在新版《民法总则》中,虚拟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认定手机号码的虚拟财产属性,因此后期继承过程依然存在困难。 移动公司 需办理公证,以遗产继承形式过户 曾选今年20岁出头,家住深圳龙岗。2015年,曾选的母亲因病去世,时年才40岁出头。家人办理完丧事后,便着手整理母亲的遗物。 按照曾选父亲的说法,尽管妻子的户口不久后即被销户,但他与儿子一致决定,将手机号码保留下来。因为对家人而言,这个使用了20多年的手机号码承载了太多记忆,“舍不得销掉”。就这样,曾选为母亲的手机号码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在他看来,这样的处理,在心理上,无异于对母亲生命的延续。 今年,曾选决定再一次启用这个被停机的号码,并将之过户到自己名下,让手机号码“复活”。 11月下旬,曾选带着母亲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等,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的移动营业厅,提出办理过户申请。现场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称,之前未办理过类似业务。如果要过户,则需办理相应的公证,以遗产继承的形式进行过户。 近日,曾选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在说明自己的来意之后,工作人员告知他,此前并未办理过手机号码的公证,也未听说有这样的公证业务。与此同时,龙岗区公证处还提出,即便要办理,也需要营业厅出具文件,证明要过户手机号码的使用权,确实属于曾选的母亲。此外,营业厅还需提供手机号码的价值证明和亲属连带关系证明。 此后,曾选在营业厅与公证处之间来回跑了6趟,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公证处 需证明手机号码具备财产属性 龙岗区公证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手机号码并不是客观实体,如果要进行继承公证,则需要证明其具备财产属性,并以虚拟财产的名义办理继承。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还不统一,不同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公证员之间,“理解可能都不同”。 深圳移动龙岗分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正常情况下,办理手机号码过户,只需双方出具身份证确认手机无欠费后,即可进行办理。但如果以虚拟财产形式继承,则号码如何定价,成为一道难题,因此,移动公司方面无法出具公证机构要求的价值证明。 无奈之下,曾选通过网络求助。11月30日,曾选告诉记者,通过深圳当地媒体牵头,移动和公证机构以“特事特办”的方式,通过认定机主与继承者之间的关系,办理了号码使用权过户。 “我个人完全理解,移动公司也好,公证处也好,都是在按照自身的流程办事。”曾选说,尽管他的过户已经办理完结,但是希望通过自身的经历,“能够把虚拟财产认定这个事情理顺一下,后面有类似需求的人,就不需要这么麻烦了。” 追问 手机号码能否认定为虚拟财产?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网络虚拟财产被界定为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据此,手机号码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具备支配的权利并有一定价值,具备虚拟财产的特征,应当被视为一种虚拟财产。 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手机号码归国家所有。《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按照这一规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手机号码可视为机主的动产。 不过,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由于不涉及实际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手机号码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由于手机号码经过实名制认证,其更类似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身份。 此外,由于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并享受通信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通过入网合同获得的手机号码,具备债权和物权双重属性。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随着债权人的死亡而终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债权可以继承。因此,手机号码具备财产属性,使用者对《入网服务协议》享有的权利可以继承。 手机号码为何难以继承? 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手机号码可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因此其拥有者的直系亲属,应当享受号码的继承权。所以,即便所有权归国家,但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继承。尽管手机号码作为虚拟财产,同样享有包括被继承权在内的权益。但由于目前对于虚拟财产认定无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仍然存在难度。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王常清据此认为,这一规定可佐证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关于虚拟财产的认定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法律范畴内,哪些算是“虚拟财产”,立法上尚有待明确。 在王常清看来,除外部特征和形式上的不同,虚拟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并无本质差异。而根据我国公证法,遗产公证属于公证机构公证事项的范围。但由于目前虚拟财产的判断尚无明确或直接规定,因此会出现继承时碰壁的情况。 一名公证机构从业人员说,依照继承程序,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公证。但相较于传统财产的公证程序,虚拟财产的公证有一些“颠覆”。以手机号码为例,公证书对其进行遗产公证时,需进行价值测定。如果不是靓号,这个价格就很难确定,相关操作标准的缺失,也是导致手机号码继承难的原因之一。 案例 儿子车祸去世 父继承手机号 此前,北京曾经发生过一起手机号码继承纠纷。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符合过户条件,最终得以顺利继承手机号码。 据报道,2011年,北京市民小陈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此后,他的父亲老陈一直使用小陈的移动手机号码,而且曾到移动公司营业厅,要求将该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是移动公司当时答复并未办理过此项业务,要求老陈出具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奈之下,老陈只能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2015年12月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此案,认定老陈作为小陈的父亲符合过户条件,可以进行号码继承。随后,老陈顺利地办理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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