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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回应莎普爱思事件
2017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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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回应莎普爱思事件



  本报综合消息 12月6日晚,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发布《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浙江省食药监局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督促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据了解,12月2日,一篇名为《一年卖出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经“丁香医生”发布后,引发热议。文章列举国内多位眼科医生说法和权威文献资料,质疑莎普爱思滴眼液通过广告营销,误导患者,延误治疗。
  质疑者认为,全世界范围里,治疗白内障唯一有效的手段就是手术。莎普爱思滴眼液是“假科普,真营销”,通过广告误导患者。
  12月3日,莎普爱思发布公告称,莎普爱思滴眼液视频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取得了相关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浙江省以外发布的广告,在该广告发布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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