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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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将受行政处罚
2018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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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将受行政处罚



  案例:根据群众举报,农业执法人员对赵某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店经营的10%腐霉利烟剂农药予以质量抽检,结果显示腐霉利实际含量为4%,低于标注含量“10%”,属于劣质农药。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农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没收剩余劣质农药、罚没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农药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记者 宋树云 通讯员 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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