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良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
称霸一方 “老大”获刑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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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苏良敏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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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苏良敏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该组织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抢劫等方式非法获利百万余元。被告人苏良敏被判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对其他被告依法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包括苏良敏在内的多名被告提出上诉。 非法获利百万余元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苏良敏为逼陈某露面,指示黄岩纠集李海兵、王瑞先、张春华到潍坊小商品城孔某的床品店,泼墨、打人闹事,造成经济损失7329元。此后,苏良敏纠集、吸纳王金龙、张涛等人先后参加该组织,通过在城区和临朐县等周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苏良敏为组织者、领导者,黄岩、李海兵、王金龙为积极参加者,张涛、王瑞先、唐宝顺、马有才、张春华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插手他人民间经济纠纷,制造声势、称霸一方,以扬恶名;多次利用恶名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黑牟利,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利百万余元。该组织非法获利后资金一部分用于组织成员吃喝、吸毒等,一部分用于购买车辆、砍刀等作案工具,还有一部分用于维持苏良敏经营的山东众泰威圣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该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等14起犯罪,并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部分区域的正常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苏良敏个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 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今年5月17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苏良敏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苏良敏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职务侵占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良敏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法院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岩、李海兵、王金龙、张涛、唐宝顺、马有才、王瑞先、张春华20年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贞双、梁贵森、杨衍宾、方亮、张云家、李鑫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或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包括苏良敏在内的多名被告提出上诉。 文/图 本报记者 宋树云通讯员 刘恩科 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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