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5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我市圆满完成了2017年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累计为848名高校毕业生补偿1378.608万元。 根据政策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市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或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或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市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记者 王叶妮 通讯员 魏建欣 刘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