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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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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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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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八)

◆【案例】
  2015年6月,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学清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安排职工张树才处置废弃乙烯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张树才将522.18吨废硫酸交给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孙玉宾。孙玉宾多次安排他人将该废硫酸中的约348吨倾倒至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卓达新材料西倾倒点和寿光(滨海)产业园长江西街鲁丽木业南侧路旁。
  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在审查孙玉宾等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过程中,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该检察院缴纳环境修复损失194.10万元。2016年7月17日,寒亭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学清、孙玉宾等六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及作案工具。
  2016年5月3日,公益诉讼人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制作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被告对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同年5月6日,被告对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并于同年5月31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15日内按照规范化要求对污染的环境实施生态修复,消除环境影响。2016年6月7日,被告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向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科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长江西街鲁丽木业南侧路旁的污染区域至今尚未生态修复。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实施了一定的行政行为,部分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但由于长江西街鲁丽木业南侧路旁的污染区域至今尚未得到生态修复,且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行为不能替代被告依法应予履行的环境污染监管职责,故对被告已经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对环境污染的监管职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催告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长江西街鲁丽木业南侧路旁的废硫酸倾倒点污染区域实施生态修复,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被告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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