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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公布 本报综合消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前,人力资源市场已经成为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重要手段,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现就业的主要载体。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服务用人单位3190万家次,举办现场招聘会、交流会22万多场,提供招聘岗位的信息达到1亿多条,参会求职的人员超过1.1亿人次,通过网络发布岗位招聘信息达到3亿多条。 《条例》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 《条例》中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不少人在求职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困于户籍、地域、身份等“硬”条件,与用人单位相比,求职者往往处于弱势。针对这一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说。 针对广大求职者深恶痛绝的“黑中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明确对‘黑中介’、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查处,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张义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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