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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反被砍杀案件引争议 |
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各方观点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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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电动车。
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
刘某某刀脱手,于某某抢先拿到刀。
于某某追砍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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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却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各方观点不一。 事件回放 行车口角致悲剧发生 8月28日,网上流传出一段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7日晚上9时36分,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电动车的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最开始,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黑衣女子将电动车推到路边,疑似在拉架。约一分钟后,白衣男子准备上车,这时,宝马车的驾驶座下来一名双臂有纹身的灰衣男子冲向骑车人,双方便开始你推我搡,时不时互踢几下。其间,宝马车上又下来一名女子,与白衣男子拉架。双方纠缠了约50秒,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骑车人,骑车人敏捷地防卫着。过招期间,灰衣男子的刀脱手,二人急忙去抢,刀落骑车人手中。抢到刀的骑车人,立即回砍数刀,受伤的灰衣男子开始躲避,骑车人仍追着砍。 昆山市公安局官微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记者调查 死者信息被大量挖掘 这段持续2分43秒的视频迅速在网络传播,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也被大量传播。其中,死者刘某某被指“劣迹斑斑”。 记者查阅法律文书发现:刘某某曾在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3日,又因寻衅滋事被昆山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方面,有人发出了刘某某曾获得见义勇为奖的相关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确认,今年3月5日,刘某某向昆山市陆家派出所举报贩毒线索,并积极配合警方行动,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向刘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现金。 另一当事人于某某则被爆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是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正当防卫说 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结合整个事件来看,于某某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阮齐林表示。 防卫过当说 逼退对方后仍追砍 网络上也有大量不同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能力。 分析 关键细节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 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产的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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