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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废铅蓄电池被非法处理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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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废铅蓄电池被非法处理



我国正进入电池报废高峰期,不法分子为牟利不惜破坏生态环境
  含铅酸液就地倾倒,停工一年气味仍刺鼻……近日,江苏淮安检察机关查处一起非法铅冶炼案,嫌疑人回收、拆解废旧铅蓄电池15000余吨,获利1000余万元,恢复生态则需要2000万元。记者调查发现,随着铅价上涨,一些地方的小企业、小作坊非法回收、拆解、冶炼废旧铅蓄电池的现象又有反弹。权威人士称,我国正进入电池报废高峰期,至少超过60%的废旧铅蓄电池流入非正规处理渠道。
一年半非法拆解 土地水源严重污染
  近日,记者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一个被查处的非法铅冶炼点,破旧的工厂紧邻淮安境内重要河流盐河。虽然停工已一年,但厂区空气中的味道依然刺鼻。在一堆黑色化学物质旁边,树木枯槁死亡。
  一位办案人员表示,最早查案时,他在现场仅停留了约20分钟,嗓子就疼得没法说话,头晕脑胀。经环保部门调查,这片土地和水源都已被污染,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和酸。
  据介绍,从2016年3月到2017年9月被查,此案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共投入130万元,雇佣30余人,分散在不同乡镇回收、拆解、冶炼废旧铅蓄电池。4人各有分工,有人负责搭建土炉,有人负责收购废旧铅蓄电池,有人负责拆解,还有人负责处置电池塑料外壳。
  淮安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其间有账可查的记录显示,嫌疑人共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15000余吨。初步调查表明,嫌疑人获利1000余万元,而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研究所评估,涉案几个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至少需要2000万元。
  据了解,废旧铅蓄电池非法回收、拆解、冶炼产生的污染不仅影响农作物和植物生长,还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和骨骼造成损害。目前,淮安当地正计划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筹措资金,对受污染的土壤等进行生态修复。
报废高峰期来临 超六成被非法处理
  在查办这一案件的同时,淮安市还查处了另一起非法回收、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案件,非法收购的废旧铅蓄电池达14000余吨。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14年以来,查办的类似案件有120多起,主要分布于山东、河南、浙江、河北等地。
  “我国正进入一个电池报废高峰期,年铅蓄电池理论报废量超过600万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铅锌分会副理事长马永刚说,保守估算,超过60%的废旧铅蓄电池流入非正规渠道。
  “巨大的利润空间是废旧铅蓄电池非法回收、拆解、冶炼屡打不绝的主要因素。”马永刚说,正规拆解企业是在全封闭环境下,运用自动化机械设备,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破碎、分选、转化。每吨再生铅需纳税2000多元,环保成本也近千元。
  目前,废旧铅蓄电池回收价格约为9000元/吨,冶炼出售的铅锭价格超过18000元/吨。每吨废旧铅蓄电池中,铅金属占比约为63%,塑料占比7%,其余为铅酸液。铅、塑料均可回收。非法拆解点不顾及环保、税收等因素,每出售1吨铅锭的牟利空间高达2000多元。
  非法回收、拆解、冶炼暴利惊人,不断挤压正规企业生存空间,破坏市场秩序。马永刚说,因成本低,非法企业往往在回收电池时抬高价格,出售铅锭时压低价格,令正规企业两头受挤压。
生产方式隐蔽 环保税收双管齐下
  废旧铅蓄电池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业内人士介绍,2011年至2014年,我国曾开展“肃铅”环保风暴,再生铅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的现象得到改善。近年来,随着铅价上涨,非法再生铅小企业、小作坊又有反弹迹象,且“地下生产”更加隐蔽。
  马永刚告诉记者,为逃避监管,这些企业大多藏身城乡接合部,有的以正规工厂作掩护,暗地里搞非法铅冶炼;有的甚至把小炉子安装在汽车上,采取“游击”生产方式,流动冶炼。
  针对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中存在的问题,马永刚等认为,应加快构建有效的废旧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完善废旧铅蓄电池仓储、回收、运输等细则,建立可追溯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再生铅行业的环保督察力度,整治非法再生铅企业;再生铅利用企业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定验收含液废旧铅蓄电池,禁止购买和利用非法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
  此外,业内人士建议,85%的废旧铅蓄电池收购于社会自然人,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应降低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税负,提升正规企业市场竞争力。
       据新华社
于欢家人 非法吸储案宣判
  本报综合消息 11月14日上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欢父亲于西明获刑4年,其母苏银霞获刑3年。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被告人程笑、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赛雅公司、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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