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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抗癌药本月底入医保



参保人员首先自付比例分别为15%、30%
  本报讯 11月27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18】357号文件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1月30日起,我市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国家统一谈判价格进行报销结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首先自付比例分别为15%、30%。
  据了解,本次纳入的17种抗癌药品中包括12种实体肿瘤药和5种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这17种抗癌药分别是:培门冬酶、阿扎胞苷、安罗替尼、塞瑞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奥希替尼、培唑帕尼、舒尼替尼、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瑞戈非尼、奥曲肽。
  《通知》中公布了17种药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剂型/规格、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其中医保支付标准对每种药的价格进行了“明码标价”。培门冬酶注射剂5ml3750IU/支医保支付标准2980元、阿扎胞苷注射剂100mg/支医保支付标准1055元、西妥昔单抗注射剂100mg(20ml)/瓶医保支付标准1295元……
  “这些价格都是经过谈判之后的价格,比谈判之前的市场价都便宜了很多,这将极大减轻肿瘤患者的用药负担。”市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通知》要求做好大病保险制度与国家谈判药品的衔接。对西妥昔单抗等10种大病保险药品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为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西妥昔单抗等10种大病保险药品的待遇审核及购药流程,仍按原大病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2019年1月1日起,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结算。
  阿扎胞苷等9种抗癌药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培门冬酶的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限定支付范围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对经国家和省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国家和省谈判药品,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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