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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颁布,明年1月10日起施行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新办法扩大了听证范围,除具体价格水平外,将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同时,丰富听证形式,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 变化 扩大范围丰富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系统梳理总结价格听证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2008年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近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颁布,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通过此次修改,价格听证制度将更加完善。 一是扩大了听证范围,将制定涉及听证项目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 二是丰富了听证形式,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 三是完善了听证人构成,将定价机关人员、专业人士增列为听证人。 四是规范了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消费者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等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鼓励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同时增加听证会参加人的回避规定。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听证程序,增加被询问人解释说明和围绕主要分歧点补充陈述的规定,并建立听证人异议保留制度。 六是提高了价格听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听证全过程中的成本公开、听证会内容公开和听证会参与人员信息公开。 七是加强了监督制约,强化听证目录约束,鼓励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士、旁听人员等第三方参与,明确听证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 影响 提高公众参与质量 《听证办法》施行后,将对价格工作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为“三个提高”。 一是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公众参与质量,增强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广度和深度。 二是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更好地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制度设计有利于推进定价机关制定定价机制,促进价格调整的机制化。 三是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公开透明度,更便于社会监督。通过听证提起、听证公告、听证材料等环节推进成本公开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促进企业成本信息和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公开,并对经营者和定价机关形成制度约束。 解读一 为什么要 进行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听证办法》是在2008年修订颁布的。自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了万余次听证会,在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倾听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依法行政的不断强化,现行《听证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政府制定价格逐步由主要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变为主要制定定价机制,但现行《听证办法》对制定定价机制还没有相关规定。同时,随着听证工作的广泛开展,社会公众对听证过程的透明性、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期待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自2016年来,相关部门启动开展了《听证办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进行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对《听证办法》进行了修订。 解读二 为何增加 听证形式 现行《听证办法》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时应进行听证,对于制定直接影响价格水平的定价机制是否应当听证并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制定价格逐步从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转变,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作价办法等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和常态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定价机制,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防止政府定价的随意性,而且有利于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疏解价格矛盾,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基于此,此次修订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纳入价格听证范围,以便在制定定价机制时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 另外,此前的价格听证会都是在会议室现场举行,客观上受到参会人员数量、地域范围和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多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有利于扩大听证范围的方式和途径。近年来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在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供了可能。因此,新《听证办法》增加了网络听证形式。“考虑到网络听证还是一个新事物,各方面都需要有一个探索和适应的过程,因此新《听证办法》只是提出原则性要求,希望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有关负责人说。 解读三 听证人选 如何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称,此次修订《听证办法》,力求在听证会参加人的选择上做到更加公开公正,使听证会参加人更具代表性和广泛性。为此,新《听证办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一是保障消费者自愿报名的权利。规定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通俗地讲,就是由“A或B”修改为“A+B”,即确保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改变了过去个别地区存在的全部委托相关组织推荐产生消费者参加人的做法,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二是发挥消费者组织在听证会中的作用。鼓励消费者组织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参加听证会,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三是提高听证会参加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为防止在自愿报名环节出现相同利益群体扎堆报名或者报名不够踊跃等情况,规定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听证项目特点,根据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四是增加回避规定。明确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会参加人。 此外,修订《听证办法》在提高价格听证的透明度和强化监督制约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力求将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制约贯穿于听证会全过程。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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