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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2022年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居民个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年终奖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并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前的年终奖可不计入综合所得 这份名为《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社会关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诸多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旨在推动新修改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顺利落地实施。 《通知》第一条就确定了年终奖的调整政策:以2021年12月31日为界,逐步计入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并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从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可以继续享受个税优惠。2022年1月1日后,这笔收入就必须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并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了。 中央企业负责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即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也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并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按年领取的年金按综合所得税率纳税 《通知》还就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政策等缴纳个税事宜作出了具体说明,这些规定都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不过,虽然这部分年金不用并入综合所得,但不同于现行优惠政策中全部按月计征个税的方法,自明年1月起,领取方式不同,适用的个税税率也不同。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同样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其中,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后计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部分免税 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取得的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内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通知》明确,一次性补偿收入中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通知》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算账 5万年终奖 纳税4790元 2021年年底前取得的年终奖怎么计算个税?《通知》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后确定。 记者注意到,和现行的年终奖个税优惠略有不同,计算方法不再区分居民个人的月收入是否低于“起征点”。 以职工A先生举例,假设A先生于2019年2月取得了2018年度的年终奖5万元,按照最新的计算方法,这笔奖金应缴纳的个税为:50000×10%-210=4790元,扣完税后拿到手的奖金为45210元。 3.6万和14.4万 是“临界点” 根据月度税率表推算,年终奖在3.6万元以下时,适用3%的税率;超过3.6万元但在14.4万元以下时,适用10%的税率;超过14.4万元时,适用20%甚至更高的税率。这也意味着,3.6万元和14.4万元是年终奖的“临界点”,在这些“临界点”,会发生“年终奖多发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的现象。 假设职工B于2019年2月领取了年终奖3.6万元,这笔奖金应缴纳的个税为:36000×3%-0=1080元,职工B拿到手的奖金为34920元;同单位的职工C也领取了一笔年终奖,奖金额为36001元,则这笔奖金应缴纳的个税为:36001×10%-210=3390.1元,职工C拿到手的奖金为32610.9元。两个人相差了2309.1元。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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