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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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
2019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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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



【案例】
  2017年7月10日,王某驾驶一辆无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坊子区黄旗堡街道务工,沿黄景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大双沟头村北路段相撞。王某因此造成十级伤残,住院花费医疗费用9.8万余元。峡山交警大队经查,王某属于无证驾驶。
  因现场视频监控缺失,也没有目击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陈述不一致,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故无法分析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但是根据现场情况,交警部门仍依法出具了事故证明。
  2017年8月17日,王某起诉到了坊子区人民法院。王某认为,事故系李某驾驶车辆突然由北向东转弯造成的,李某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事故系因王某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其驾驶的车辆追尾所致,故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坊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对王某的损失只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因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证人,交警部门在调查后给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定案依据。对于责任划分问题,法官进行了分析并判定。
  另经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对两车的接触碰撞形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与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接触碰撞,且碰撞瞬间两车的纵轴线沿各自的行进方向夹呈锐角。交警部门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李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车头朝向北方,车身位于中间黄色虚线东侧,但右侧车轮在东侧白线外侧。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位于李某驾驶的车辆的左后方。事故发生地的后方即为十字型交叉路口。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车主,类似本案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驾驶员在道路上行车需做到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过路口时减速慢行。
  同时,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另外,在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也尤为重要,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录像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可以清楚地反映第一现场,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效证据,也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市民给自己的爱车投保保险的同时,加装行车记录仪。
  记者 宋树云 通讯员 郑传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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