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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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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又迎来重大利好



  本报讯 2月25日,记者从国家三部委赋予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国有24家综合保税区被赋予这一资格,潍坊综合保税区名列其中,成为济南关区第一个获批此项试点的综合保税区。
  据介绍,国家赋予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保税区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二是保税区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保税区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三是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企业向保税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四是保税区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保税区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五是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六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自2月1日起施行。试点区域内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区内企业在保留原有国外资源市场优势的基础上,在进行国内采购及销售时,不再受原来网内内销政策限制,与区外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相比原有区内模式,能够更加自由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打通国内销售渠道,另外也帮助企业大大增强应对国际市场变化的抗风险能力。
  此项试点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综合保税区发展的一部分制度性障碍,既帮助区内企业的同时,也有利于综合保税区扩大招商引资企业的范围和类型,做好更高质量的双招双引,打造服务全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平台。
    (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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