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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
事故车辆为网上非法购置 事发时严重超载
2019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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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



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公安部称这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
  2月26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有关情况。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在主持发布会时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开展集中打击,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贷”黑恶团伙,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安部刑侦局政委曾海燕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之下,很快就背负上巨额债务,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甚至被逼自杀。
  曾海燕介绍,“套路贷”团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资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表面上与借款人签订的是年利率24%的借款合同,而实际还款中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犯罪嫌疑人为催收债务,一般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手段,有时还伴有暴力型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犯罪。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社会危害大。
一大批“套路贷”黑恶团伙被打掉
  对此,公安部将从事非法讨债、高利放贷以及“套路贷”的黑恶势力列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积极推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挂牌督办一批“套路贷”黑恶案件;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套路贷”线索、部署各地进行打击。
  河南安阳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主要侵害对象为在校大学生的特大“套路贷”黑恶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29人;浙江温岭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以信息服务公司为掩护,实施网络小额贷款的特大“套路贷”黑恶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3人,涉案金额4亿余元;广东佛山公安机关打掉一个通过金融借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套路贷”的特大黑恶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2人,冻结涉案财物价值5090余万元;甘肃酒泉公安机关打掉一个涉及7个省市、14家网贷公司的特大“套路贷”黑恶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00余人,涉案金额近亿元。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准确评估个人还款能力,理性借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解读 套路贷与 民间借贷有何区别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指出,“套路贷”和普通的民间借贷的区别之一,在于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童碧山指出,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经济纠纷假象,将虚构的债务合法化,非法强占他人财产,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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