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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据新华社济南3月17日电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于举报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山东将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此外,举报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等11种行为的,可获1000元奖励;举报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等7种行为的,可获2000元奖励。
  《规定》明确,有奖举报方式包括信函和个人送达省生态环境厅信访舆情受理中心。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举报注重实名,举报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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