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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回应,改革后不影响职工待遇只是改变享受渠道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各地要在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意见 六大政策推进平稳过渡,年底完成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意见》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回应 合并后不影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国新办3月25日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不是意味着原来说的五险就变成四险了?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提到,前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时社会上就有提出来,说今后“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了,“生育保险取消了”,这实际是一种误解。 他指出,中国通过推进生育保险,推动解决了就业歧视问题,均衡了不同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力地促进了女职工的就业,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把中国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作为一个创举向成员国都推荐过,这也是我们推进妇女权益保护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所以,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没有取消。 有记者问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后,到底会不会影响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丝毫不会影响。”陈金甫回应称,保留险种和保障待遇,是这次工作的重点。两个确保政策措施中,第一个确保就是保障待遇,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 陈金甫指出,生育保险实际是涉及到保障待遇的几个大类,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同样,生育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的,由单位来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同时更考虑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包括薪酬,规定了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没有生育保险的话,要么是单位负担,要么是个人负担,这样涉及到企业负担和个人生活来源,生育保险明确规定,在规定的法定产假98天之内,包括各地一定的奖励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你的生育津贴。所以这些待遇都不会改变,随着社会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不会降低。 本报综合报道 ◎相关新闻 四月一批新规实施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6%降至13%;电动自行车4月15日起实施“新国标”……4月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下调 4月1日起,我国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将由10%降至9%。围绕这项重大部署,今年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三项配套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 具体而言,在进项税抵扣范围方面,会议决定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新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 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完善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表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多角度构建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二是进一步健全对标考核机制,强化国际对标行业对标应用。三是坚持深化分类考核和差异化考核,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和考核指标要求。四是进一步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完善考核奖励和任期精神激励等措施,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4月15日起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在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新标准实施前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标准实施过渡期内严禁生产既不符合新标准又不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通过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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