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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三年前,临朐男青年董某因醉酒驾驶被处以刑事处罚,驾驶证也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期限未到,今年4月17日,他再次饮酒后驾车被临朐交警查获。4月28日,董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 4月17日晚9时14分,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临五路龙王庙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白色东风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驾驶员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拦下进行检查。经过吹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已经达到酒后驾驶处罚标准。 据交待,该驾驶员是董某,今年28岁,临朐县九山镇人。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董某无法提供。民警经过查询,发现董某于2015年10月1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次酒后驾驶行为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记者宋树云 通讯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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