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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举报红人”等来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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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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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举报红人”等来无罪判决



曾被指敲诈勒索、重婚,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
  备受关注的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后,迎来重大进展。记者从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及被告人李志敏、刘秀丽的两名辩护人处交叉印证,该案已于7月8日宣判,李志敏网络发布消息行为,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此外,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证据不足,不成立。最终,判决二人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
“举报红人”被以敲诈、重婚为由遭到公诉
  7月8日,将近53岁的李志敏,等来了无罪判决。
  记者注意到,被河北省滦县检方公诉前,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致多名官员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叫做“举报红人”。
  4年前的4月9日,他被以“伙同他人刘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使对方陷入恐惧,索取公私财物90万元,并且李志敏有配偶,而与刘秀丽重婚”为由,被滦县警方刑事拘留。
  同年的5月5日,他与刘秀丽被河北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方当年的起诉书指出:李志敏通过互联网,大量散播滦县司家营研山铁矿违规拆迁、手续不全的信息(部分信息属实),并宣扬该信息是自己所发,引起正在建设中的研山铁矿方面的恐惧。2011年10月份,主管研山铁矿的副总宁某受河北矿业副总田某的指派处理此事,李志敏伙同被告人刘秀丽提出索要200万元人民币才不发布此类信息。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双方经几次接触后,李志敏和刘秀丽将索要金额从人民币200万元降至90万元,研山铁矿方面同意该款从研山铁矿放在响嘡镇政府的预付款中支出分批次给付。
  2012年2月2日,中间人刘秀丽、王某暂支该款后存到王某名下。2012年5月至7月份,经李志敏与刘秀丽索要,王某等作为中间人请示宁某同意后将90万元分三次以现金或打款到刘秀丽账户的方式支付给了李志敏等两人。
  起诉书还指控称:李志敏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与刘秀丽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6年4月20日,此案在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原审获刑后上诉,唐山中院指定异地审理
  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李志敏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刘秀丽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然而宣判后,李志敏、刘秀丽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5月31日,唐山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7月7日,唐山中院指定迁安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迁安市人民检察院遂再次以上述同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
  2018年1月18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该院以“本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为由,经唐山中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同年的2月26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又以补充侦查为由,向迁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获批。
  2018年4月8日,此案中的一名被告人刘秀丽,被取保候审。
  经过两次延期,该案于去年9月28日,在迁安市人民法院开庭。不过庭后,迁安市人民法院再次以“本案属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为由,经唐山中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案件迟迟未作出判决。
网络发布消息属实,行为系合法民事权利
  记者从迁安市人民法院及两名被告人李志敏、刘秀丽的辩护人处获悉,2018年4月8日刘秀丽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宣判无罪。
  记者从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经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志敏因其母亲房屋拆迁,与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村研山铁矿发生争议,在争议的协调解决过程中,被告人李志敏向该矿提出给付补偿费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敏在网上发布该铁矿相关消息的行为,目的是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且其发布的消息属实,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行为。
  而刘秀丽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被告人李志敏构成犯罪为前提,故被告人刘秀丽的行为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关于重婚罪,因侦查机关未对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二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
  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李志敏、刘秀丽无罪;本案所扣押的二被告人的财物,予以返还。
  李志敏表示,他将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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