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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不宜超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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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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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不宜超150人



  本报综合消息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信消息,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拟规定,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上,《标准》拟规定,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
  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方面,《规范》拟规定,托育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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