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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干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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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文件 资金使用有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五部分26条,明确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市政府每年从市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统筹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规模安排1亿元左右,并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明确。《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中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留足全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如国家、省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省规定。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型城市和镇街(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配套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创业孵化补贴 对各地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期1年以上,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给予每户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在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基地园区营业执照等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园区和创业实体签订的孵化(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园区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后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申请资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基地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担保贷款 贴息及奖补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安排。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创业型城市 和镇街(社区)奖补 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城市(县市区)、市级创业型镇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5万元、1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创业训练营补助 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承担市级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对每年新评选的“潍坊市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潍坊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潍坊市十大创业导师”“潍坊优秀大学生创业者”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潍坊市创业大赛”“潍坊市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0.6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人力资源服务业 发展扶持资金 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参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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