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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综合消息 7月19日,记者从国家邮政局官网获悉,国家邮政局已通过《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要求,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近几年国内开始出现大量智能快件箱业务,包括菜鸟驿站、丰巢等。智能快件箱对人们日常收寄快递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所以《办法》中指出,支持在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布局智能快件箱。 《办法》共包含35条,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智能快件箱使用要求,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同时运营企业、使用企业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和投递快件的具体情形。 《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办法》还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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