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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出差人员需缴纳伙食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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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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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出差人员需缴纳伙食费交通费



  本报讯 近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需按规定缴纳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相关票据凭证。
  以下情况下需要缴纳伙食费: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伙食费具体收缴标准也有规定: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记者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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