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新银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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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最好“三不变”
老人贫血不可随便补铁
2019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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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最好“三不变”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中国人对婚姻的终极向往,也是中国式婚姻观的浪漫体现。然而,对于因为种种原因婚姻没有走到头的人来说,当他们已经满头华发又再次面临婚姻问题时,在表面上的平静之下,是否也隐藏着一些不为人知的困惑和烦恼?老年人再婚有哪些顾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多种因素影响老年人再婚想法
  虽然现在的黄昏恋很盛兴,但是对一些观念陈旧、保守的老年人而言,顾及的事项太多,始终迈不过那个坎。
  首先是老人本身的旧观念。传统的观念把老年人再婚看成是不光彩的事,老年人本身受这些观念的影响也往往给自己泼凉水,怕再婚会引起别人的耻笑。其实,老年人也是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志来自由地恋爱和结婚。
  其次是经济条件的约束。有些老人缺乏足以维持独立生活的收入,这也造成老年人再婚障碍。必须健全社会性保障制度,同时,使老年人认识到应把遗产投资到自己的老年生活中去,才能消除这一障碍。
  再就是社会因素的干扰。社会因素一方面指社会上舆论对老年人再婚的压力,有些人认为老年人再婚不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有的老年人与年龄比自己年轻的人结婚,社会舆论的压力更大,高龄老人要求再婚,更是舆论哗然。另一方面,社会缺乏为老年人恋爱、结婚服务的咨询机构和专家。即使有不少婚姻介绍所,也大多数是面向年轻人的。
  此外还有子女的干涉。许多老年人虽然双方都有意,但再婚时受到子女的反对,就是结合不了。一些小辈们把父母永远钉在“父母”的位子上,而不是把他们看作同自己一样的人。他们根本没有为父母着想过,风烛残年的父母是单身孤零零地活着好呢,还是幸福地有意义地生活着好。
相互尊重,别带有色眼光找老伴
  互相尊重。老年人已形成自己比较固定的价值观念,很难改变,不像年轻人那样易于协调。所以,老年人不要用自己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对方,尽量调整自己的观念,要尊重对方的性格爱好,尽量与对方一起活动,增加共有时间。
  互相扶持。老年人再婚也应想到为对方付出什么,而不是只讲索取,即使身体不好,也应有精神上的付出。例如,对方是不是有身体不好、情绪不高的时候?自己能为对方做哪些力所能及的事等等。如果能够这样经常地想到对方,对方也会经常为你考虑,这样就会形成良性循环,而不是只为自己考虑,相互抱怨。
  克服自卑心理。老年人还要克服自卑心理,不要老关注自己缺乏什么,而应关注自己还拥有什么。由于老年人的身体日渐衰老,有这样那样的疾病,自然会有消极悲观情绪,觉得自己不能为别人做什么了。但是实际上老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有丰富多彩的精神世界,因而不应在年龄面前服输。如果你自己对自己都失去了信心,那在别人眼里也就失去了魅力。
  不要带有色眼光找老伴。老年人再婚应该选择感情上可以沟通的伴侣,而不是生活上的保姆。曾有一位老先生,丧偶之后觉得非常孤单,而且身体多病,特别希望找个老伴照顾自己,因此,他要求找个比他年轻的、身体好的、愿意照顾他的人。这样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来选择别人,没把婚姻看做是双向的选择,是很难如愿的。
婚前要明确财产、继承权等问题
  面对复杂的生活和身体情况,如何才能使老年人放下情感顾虑,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享受晚年生活呢?可以遵循“三不变”原则。
  第一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再婚老年人双方应当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对包括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及双方婚后生活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即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各自财产的归属问题及生活费、医疗费、子女关系、离婚、其他婚后财产归属等问题。在必要时可以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
  第二个不变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基于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是不变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与对方子女无关。对于再婚老人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应以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方式排除双方子女继承的问题,或用遗嘱确定双方子女的继承权。
  第三个不变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一条包括称呼不变。中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称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妈,而对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称爸妈也可称叔叫姨;赡养关系不变;护理关系不变;养老送终的关系不变。
  另外,有部分老年人对于再婚登记有顾忌,不领证搭伙过日子,从法律上看这些老人的部分权益是不能得到保障的。如果选择这种方式共同生活,建议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对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债权债务等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加以明确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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