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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再取消42项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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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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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再取消42项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在前期分两批取消83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42项证明材料。其中,规章设定的15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27项。
  文件指出,此次取消的证明材料主要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业能力建设、劳动关系等方面。主要包括五类:一是通过网络核验手段能实现的,如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时不再提交工作人员学历证明;二是通过部门间核查能够实现的,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是由人社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提供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的方式实现,如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再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四是积极探索告知承诺制替代开具证明,如学校在读证明、死亡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证明等;五是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再提供的,如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再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原件自行失效。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原件 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认定工伤决定书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户口簿复印件 出国(境)定居证明 无固定收入证明 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或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证明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 死亡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职称评聘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丢失登报声明和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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