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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 本报综合消息 11月12日下午3时,国务院举行例行政策吹风会,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介绍,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又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成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这次《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86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比如,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细化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二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三是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比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解决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比如,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了风险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 五是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加快配套规章制度立改废工作,严格监管执法,严守安全底线,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相关新闻 网售不安全食品 平台可能担责 本报综合消息 11月11日,最高法院就《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商平台未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等,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了首负责任制,并列出两项方案: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两项方案都提出,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电商时代,网购平台责任该如何划分?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业务,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承担作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平台未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与平台内食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稿列出6种食品销售者属于“明知”的违法行为情形:如食品标明的保质期已过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销售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等。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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