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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禁止商品房销售中的九种行为



  本报讯 11月14日,市住建局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拟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为确保制定的政府规章符合上位法要求,市住建局根据司法局要求,对《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有以下九种行为: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不明码标价,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和载明的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或者价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类似费用;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将已作为预售合同标的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款、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通过任何形式诱导买受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注明联系人、单位、联系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wfszfcxjsjfdcscjgk@wf.shandong.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邮编:261061。
  此次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11月22日。若有疑问,市民可拨打联系电话:0536-8096936。
     (记者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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